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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具备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由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22号)》明确指出,第三批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品种为部分临床需求量较大的一次性使用产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疗美容相关产品等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包括超声手术设备及附件、诊断X射线机、光治疗设备、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等103个品种,对列入第三批实施产品目录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有序开展唯一标识赋码、唯一标识注册系统提交、唯一标识数据库提交3项工作。2024年6月1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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